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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此条的规定,高压线引发人身损害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即:只要确定损害是因高压线所致,而这种 ...
分类标签:触电,高压,损害赔偿,线下
游客 发表于 03-30, 0回复, 50浏览; 最后更新:03-30 21:08(
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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