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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15日晚,25岁的原告王锐与他人到被告胡某开办的“隆盛餐馆”就餐。其间,餐馆服务员为原告等人食用火锅添加酒精助燃时,因原酒精尚未燃尽,导致酒精炉向外喷出火苗,将原告头面部、颈部、上下肢等处烧伤。原告当即被送往河南省固始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次日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一五九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 ...
分类标签:餐馆,就餐,烧伤,应担责
游客 发表于 02-15, 0回复, 6浏览; 最后更新:02-15 15:33( 游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