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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体检出现哪些情况就不能通过体检?

公务员体检出现哪些情况就不能通过体检?也就是说一旦出现或有哪些疾病或身体上的缺陷就不能被录用为公务员?希望有识之士不吝赐教!谢谢!!

解决时间 08-06-03 08:44:08

回答数:2   浏览数:14   提问者:游客 08-05-26 18:36

以下是《公务员的体验标准》的《通用标准》请详细查看。像你所说的这种情况是不符合要求的,不能通过公务员的体检,请参考最后一条的规定。

《通用标准》共分22条,分别在心、脑、肺、
肝、肾、胃、血压、血液等身体各个方面的公务员健康标准做出明确限定,以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维护用人部门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在22条《通用标准》中并未对考生的身高作出明确限定。

《通用标准》还特别强调,急性肝炎恢复后,肝功能指标持续正常半年以上者;慢性肝炎恢复后,肝功能指标持续正常2年以上者,均为合格录用标准;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呈阳性,但肝功能正常者,也不能被任何用人部门拒录。

《通用标准》规定不能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病症

患有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等器质性心脏病者;

严重的低血压、高血压或血液病患者;

肺结核、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患者;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患者;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患者;

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者;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侏儒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和克山病患者;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

红斑狼疮、皮肌炎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患者;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者;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者;

严重慢性骨髓炎者,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患者;

反复发作或经检查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患者;

大动脉炎、血管闭塞性脉管炎、雷诺氏病患者;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

双眼矫正视力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





已被选为最好的回答 回答者: 游客 06-02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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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在问公务员的体检标准是什么,这个可以查到,现在一般公务员体检用的标准是:《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具体内容我就贴过来了。而某些特殊职位有另行要求。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 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回答者: 游客 06-09 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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