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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范围中包括原位癌的重大疾病险

解决时间 08-02-11 01:36:39

回答数:5   浏览数:46   提问者:游客 08-02-01 11:27

我是友邦上海分公司的业务主任
13162693886
你好,我觉得回答问题应该通俗易懂,如要再进一步了解的话再看合同条款什么的.
因为原位癌不属于重大疾病,所以,重大疾病险里的癌症解释是不包含原位癌的!
买保险的时候买些住院手术险就能派用场了...
女性生殖器官的原位癌保险各家公司都有,消费型的,如要还本那就再加个回报高的养老险.险种的实质就是这样.




已被选为最好的回答 回答者: 游客 02-10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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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位癌在一般的大病险中好像是除外的,友邦的护花神女性险中有:⑶ 女性原位癌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内,首次发病并被医生确诊罹患合同所约定的女性原位癌且于确诊30天后仍然生存时,本公司按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女性原位癌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回答者: 游客 02-12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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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的健康天使
它是目前市场上保的最多的健康险!
重大疾病或手术:指被保险人所患下列疾病或所实施的下列手术:

  1、急性心肌梗塞:指由于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典型的胸痛症状;

  (2)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

  (3)心肌酶异常增高。

  2、恶性肿瘤: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及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以下疾病不属本保险的责任范围:

  (1)第一期何杰金(HODGKIN)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3、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且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者。

  4、重要器官移植手术:指被保险人接受肾脏、心脏、肺、胰脏、肝脏或骨髓移植。其它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属本合同的责任范围。

  5、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者。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髋、膝、踝关节。

  6、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指由于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

  7、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III度烧伤,面积达到20%或20%以上。烧伤面积的计算应符合医学临床上普遍采用的《新九分法》的评定标准;III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真皮或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并需要施行皮肤移植手术。

  8、暴发性肝炎:指病毒性肝炎引起的肝脏广泛性坏死并导致肝功能衰竭,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肝脏急剧萎缩;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检验急速异常的退化;

  (4)肝性脑病。

  9、冠状动脉绕道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绕道手术。进行该项手术前,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绕道手术治疗者。

  10、主动脉手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1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12、失聪:指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的双耳听力机能永久性完全丧失,经过纯音测听检查证实并由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听觉机能丧失是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13、失语:指由于声带疾病而出现完全永久性地丧失语言能力持续长达至少12个月以上,而且此状况无法以医疗手段来矫正。由于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机能障碍不在本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14、肢体缺失:因治疗的需要或意外事故所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自腕关节或踝关节以上完全离断。

  15、阿耳茨海默病(Alzheimer disease):指因大脑慢性进行性的不可逆退行性改变导致的智能衰退或丧失,其临床结果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出现障碍,包括有明显的行为异常、社交能力明显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此病必须在65岁前确诊,并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神经科或精神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并有下列全部两项情况:

  (1)经脑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检查(MRI)确认被保险人因患有阿耳茨海默病而出现有广泛的大脑皮质萎缩的报告;

  (2)根据日常生活活动评定已确定被保险人在没有他人协助下,无能力独立完成至少两项下列事情:洗澡、穿脱衣服、食物摄取、入厕、上下床或上下轮椅或起坐。

  所有由于饮酒、滥用药物、中毒、吸毒、外伤或感染艾滋病而导致的神经系统病变以及神经官能症、精神病不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内。

  16、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慢性及永久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贫血、中性白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本病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内科血液病专家确诊,经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确定为再生障碍性贫血,而且必须接受下列至少一项的治疗:

  (1)定期输血或血液制品(历时九十日以上);

  (2)骨髓刺激性药物(历时九十日以上);

  (3)免疫抑制剂(历时九十日以上);

  (4)骨髓移植。

  17、肌营养不良症:其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神经科医师确认,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临床症状包含无感觉障碍、脑脊髓液正常、轻度的腱反射减少;

  (2)肌电图显示肌营养不良症的特征性改变;

  (3)肌肉活体组织检查的病理学诊断符合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18、原发性肺动脉高血压症:经过包括心导管检查在内的各项临床及实验室检查证实,并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心血管内科医师确诊的原发性肺动脉高血压。其诊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呼吸困难并感到疲劳;

  (2)左心房压力上升(至少增加20个单位);

  (3)肺血管阻力高于正常值3个单位以上(Pulmonary Resistance);

  (4)肺动脉血压至少为40mmHg以上;

  (5)肺动脉楔压至少为8mmHg以上;

  (6)右心室舒张末期压力至少为8mmHg以上;

  (7)右心室肥大、扩张,并伴有右心衰竭及失代偿的症状。

  19、昏迷:指生命体征存在而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或身体内部组织需求无法作出反应的状态,其生命必须依赖外部的生命支持系统才能得以维持(至少持续96小时以上),并造成完全永久性脑干以上中枢神经损伤。其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神经科医师确认;不包括因酒精或药物滥用所致的昏迷。

  20、帕金森病(Parkinson disease):此疾病必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神经科医师确诊为原发性帕金森病,不包括由于滥用药物、中毒、感染、外伤、动脉硬化或吸毒而导致的帕金森病。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情况:

  (1)药物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

  (2)有进行性机能障碍的临床表现;

  (3)根据日常生活活动评定已确定被保险人在没有他人协助下,无能力独立完成至少三项下列事情:洗澡、穿脱衣服、食物摄取、入厕、上下床或上下轮椅或起坐。

  21、多发性硬化:指因中枢神经系统白质炎性脱髓鞘而导致的不可逆的身体部位的功能障碍,需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神经科专家提供明确诊断,并有脑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检查(MRI)诊断报告。所谓不可逆的身体部位功能障碍指初次诊断为功能障碍后需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

  由神经科专家提供的明确诊断必须包含下列内容:

  (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

  (2)散在的身体损害的多样性;

  (3)有明确的上述症状及神经损伤反复恶化、减轻的病史纪录。

  22、脊髓灰质炎:由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而引起的麻痺性疾病,必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神经科医师确诊并出现持续三个月以上的瘫痪。

  23、医护人员于工作时间感染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指医护人员于执行正常医疗行为中因接触艾滋病病毒(HIV)感染患者或因遭艾滋病病毒(HIV)污染之医疗器械意外所伤而致艾滋病病毒(HIV)感染或罹患艾滋病(AIDS)。

  所谓医护人员是指在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机构认可医疗机构工作,并取得卫生行政管理机构认可的相应任职资格的医护人员。

  24、脑部良性肿瘤:指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神经科医师确诊为脑内非恶性肿瘤,不包括腺瘤、囊肿、肉芽肿、血肿、脑动静脉瘤或畸形、脑垂体或脊髓的血肿和肿瘤,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经脑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检查(MRI)确认;

  (2)引起颅内高压等一系列表现(视神经乳头水肿、意识障碍、癫痫发作或感觉功能损害)。

  25、重症脑损伤:指因意外事故导致脑部严重损伤而造成永久性脑神经损害,其诊断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神经科医师确诊,并符合以下条件:

  (1)经脑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检查(MRI)确认,同时存在广泛性脑挫裂伤、脑干损伤及颅内血肿。

  (2)事故发生六个月后,根据日常生活活动评定已确定被保险人在没有他人协助下,无能力独立完成至少三项下列事情:洗澡、穿脱衣服、食物摄取、入厕、上下床或上下轮椅或起坐。

  26、脑炎:指因脑实质(大脑半球、小脑或脑干)的炎症引起至少持续六个星期的神经系统异常并出现永久性神经系统损害,其诊断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神经科或内科感染科医师确认。

  27、细菌性脑膜炎:被保险人因患有细菌性脑膜炎而出现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诊断须根据脑脊液化验检查证实并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神经科医师确认。

  28、植物人状态:指大脑皮质的全面坏死伴意识完全丧失至少持续一个月,但脑干仍保持完好。植物人状态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神经科医师确诊。

  29、终末期疾病:经国家三级甲等医院确诊并由本公司医师确认,被保险人患有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自确诊之日起其平均存活期间在六个月以下的终末期疾病。

  30、终末期肺病:因终末期肺病而出现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其诊断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呼吸科医师确认并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肺功能测试其FEV1持续低于0.75升;

  (2)病人缺氧必须广泛而持续地进行输氧治疗;

  (3)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55mmHg。

  31、终末期肝病:指慢性终末期肝脏衰竭,其诊断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消化科医师确诊并有以下全部表现: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门静脉高压症。

  不包括因酒精或药物所导致的肝脏疾病。

  32、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医师确诊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并需进行手术治疗,以进行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但因酗酒所致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

  上述所指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指上述疾病自首次确诊始的六个月后,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神经专科医师认定,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而无法复原者:

  (1) 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者;

  (2) 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






回答者: 游客 02-07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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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游客 02-07 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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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上海的话就联系我吧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的当年度保险金额释三,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本公司另加计按日数比例计算当期已交付的未到期保险费,并入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内给付。

前述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两者,本公司仅按其中一项保险金的约定给付;若被保险人同时导致一项以上的第一级残疾程度的,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仍以一项为限。

二、残疾关怀保险金

被保险人导致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依附表所列比例给付残疾关怀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事故导致附表所列两项以上残疾程度的,本公司分别给付残疾关怀保险金,各项给付之和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仅给付一项残疾关怀保险金,其中如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残疾关怀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事故所致的残疾,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其结果按照附表属更严重残疾项目,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关怀保险金,但以前残疾部分对应的保险金视同已给付,应扣除。

本公司按约定给付第一级残疾保险金后,如被保险人从诊断确定为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程度之日起九十日以后仍生存的,还可另行申请第一级残疾程度的残疾关怀保险金,如本合同已因给付第一级残疾保险金而终止的,本公司仍按约定给付残疾关怀保险金。

残疾关怀保险金的给付,同一保险单年度累计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乳房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或自复效日起,经诊断确定罹患乳房癌症释四,并于医院释五接受手术释六治疗时,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乳房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但每一侧乳房以给付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如于同一次手术中接受两侧乳房癌症治疗时,则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

四、子宫及其附件组织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或自复效日起,经诊断确定罹患子宫及其附件组织癌症释七,并于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时,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子宫及其附件组织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但每一部位以给付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如于同一次手术中接受两项以上部位的癌症治疗时,则本公司按部位别给付子宫及其附件组织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

五、女性特别手术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或自复效日起,经诊断确定罹患以下部位的疾病,并于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时,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给付女性特别手术医疗保险金。但每一部位以给付一次为限。

1、乳房良性肿瘤或其原位癌症;

2、子宫良性肿瘤或其原位癌症;

3、卵巢良性肿瘤或其原位癌症。

被保险人如于同一次手术中接受两项以上部位的疾病治疗时,则本公司按部位别给付女性特别手术医疗保险金。

六、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或自复效日起,经医院诊断确定初次罹患女性特定疾病释八时,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但每一项女性特定疾病以给付一次为限。

七、生命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符合生命末期释九状态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最高以人民币拾万元为限)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及其相关的保险费、现金价值释十一及退保金额等,均相应比例减少。

八、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达到九十九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释十二仍生存的,本公司按当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付祝寿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回答者: 游客 02-04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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