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疾病治疗 -> 红斑狼疮 -> 红斑狼疮讨论组 -> “红斑狼疮”病将17岁女大学生拒之门外,大学教育为了谁?
引用 1 游客 [ IP:61.152.251.* ]
发布于 2008-03-23 12:49:45  修改

案情简介:

17岁广州女孩因患红斑狼疮病被XXXX学院退学,原因在于学校怕背包袱”,不愿招收有生命隐患的学生。 2007年2月,即将参加高考的17岁广州女生黄丽斯(化名)被确诊患了红斑狼疮病,当时就读113中学的她仍然坚持一边治疗,一边积极备战高考,病情很快控制住了,黄丽斯也顺利通过了高考及入学前体检,进入XXXX学院美术系学习。 不久,军训开始。而红斑狼疮病对光敏感,不可以暴晒。其母刘健梅就打了一个电话给班主任要求照顾一下患病的女儿,没想到这通电话却让校方得知黄丽斯病情后要求其退学。 XXXX学院的做法有没有依据呢?据了解,广东省教育厅也曾参与协调的负责人说,根据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三条,学校的做法并没有违规。 他进一步解释说:“其实学校也有自己的立场和顾虑。万一学生在校出事谁承担责任?学生如果在校非正常死亡,对学校的冲击是非常大的。之前有一个患先天性心脏病的男生在大学死亡后,患者父母找到高校要求十几万元的赔偿。所以高校一般不愿招收可能存在生命隐患的学生入学。 这一事件被公布后,社会各方议论纷纷。有论者引用教育部的相关文件证明,早在2003年,教育部文件已规定普通院校对患有“红斑狼疮”病的报考者不得歧视,应平等录取;也列举了“红斑狼疮”患者在其它高校顺利学习生活的例子,从而指出XXXX学校此举完全是怕背包袱,并剥夺了公民上大学的权利。 或许是社会舆论的压力的原因,最近传出最新消息:XXXX学院表态希望与丽斯拟定旁听协议,允许其无学籍上课但不予毕业证。 学校还提出,与黄丽斯家长签订一份免责声明,写明:若丽斯在校期间因病情而出现任何意外,并由此出现的医药费问题,全由家庭承担,学校概不负责。 红斑狼疮既不是传染病,只是为了怕背包袱,学校就叫人家退学,似乎说不过去,但学校的顾虑也有一定道理,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律师说法:

北京市法立律师事务所刘辉律师认为,学校的做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即接受教育、进入大学是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前提是通过高考及入学前体检)。相对于提供高等教育的学校来说,给每一个符合教育条件的学生提供高等教育,则是其必须认真履行的义务。 作为学校,不能因学生患有“红斑狼疮”病,就要求其退学,既变相剥夺了《宪法》赋予的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也违反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可以说学校的做法是一种违法行为,剥夺了公民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从情理上说,学校的做法欠妥。学校为了推卸责任、“甩掉包袱”,与在学学生签订“旁听协议”,让人不能接受。因为黄丽斯通过高考及入学前体检进入学校的,是国家认可的大学生,具有大学学籍;而不是没有通过高考及入学前体检的“旁听生”。作为在校学生,让黄丽斯“享受”旁听生的“待遇”,显然是侵犯了黄丽斯的权利。 因为我们知道,旁听生只有“旁听”的权利,不能享受正常在校学生的各种待遇和优惠,比如:参加社团活动、进行论文答辩、领取毕业证书、参加资格考试、享受国家补贴和奖学金等待遇。

众所周知,旁听生不属于学校的学生,没有学籍,属于“游击队员”,其权利没有任何保障,学校可以随时以各种接口和理由(如学员已满、教室过小、不遵守学校纪律和扰乱教学秩序等)将“旁听生”“驱逐”校外。 作为在校生的黄丽斯凭什么被界定为“旁听生”,学校的依据是什么?哪条法律有这样的权利?显然,学校别有用心,将黄丽斯作为“危险人物”,让在校生变成“旁听生”,再慢慢把黄丽斯“劝退”。 而且,作为“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的学校,本应不分贵贱、贫富、体质优劣,应当对符合条件、有求知欲望的学生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教育服务,为祖国培养优秀的人才。 大文学家韩愈说:“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而学校不但没有对黄丽斯“传道授业解惑”,反而将黄丽斯拒之教育门外,不是与其拟定旁听协议”,就是与黄丽斯家长签订免责声明,把责任事先推的一干二净,这与大学教育、这与人性关怀背道而驰。 作为大学,不仅要有符合教育教学条件的师资、宿舍、食堂和图书馆等,还应有大学的胸襟和博爱,在提供教育的同时,应当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和体质状况,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教育服务,对需要特殊照顾的学生理应在教育上、生活上和生理上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综上,学校不但不应黄丽斯拒之门外,还应根据其病情为其提供更好的教育和帮助,使在校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这不仅符合学生的学习目标,也是大学教育的方向。

维权提示:

综合本案的情况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学校没有权利要求黄丽斯退学、作为“旁听生”或与黄丽斯家长签订免责声明,剥夺黄丽斯接受教育的权利 因为黄丽斯不具有法律规定的退学条件,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旁听生;黄丽斯患“红斑狼疮”病,既不是传染病,也不是精神病,学校应当保障其接受教育的权利。 如果学校执意要求黄丽斯退学、作为“旁听生”或与黄丽斯家长签订免责声明”,黄丽斯可以以学校侵犯其接受教育的权利为由将学校上法庭,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己接受教育的权利。

红斑狼疮”:

红斑狼疮”主要的临床特点是两侧面颊有水肿性红斑,鼻梁上的红斑常与两侧面颊部红斑相连,形成一个蝴蝶状的皮疹。 患“红斑狼疮”病人面部的皮疹与狼打架时咬伤的面部疤痕相似,就形象地把这个病称之为红斑狼疮,而且这个名称一直沿用至今。世人看到“狼”字,就产生了一种恐惧感,认为这种病的发病与狼有关,其实一点关系也没有,只不过是借用“狼疮”来形象地描述皮疹而已。 系统性“红斑狼疮”(SLE)是一种全身性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常累及各个系统,根据临床资料分析,发现SLE病人中2/3有神经精神性症状,有这种表现的也称为神经精神性狼疮。 神经精神性狼疮的表现是多方面的,可累及中枢神经和周围神经系统。在临床上可出现脑功能不良、精神异常、肢体瘫痪、麻木、疼痛、行走不稳、抽搐、头痛、视力障碍、面瘫、肌肉萎缩等症。在疾病诊断方面中枢的可有慢性认知功能不良、急性狼疮性脑炎、脑血管意外(中风)、脊髓炎、运动障碍(舞蹈-投掷症、震颤麻痹综合症,共济失调)、癫痫、假性脑瘤、无菌性脑膜炎、头痛等。在周围神经的可有急性或慢性多发性脱髓鞘性神经根神经病(格林-巴利综合症)、末梢性多发性神经病或多数性单神经病,其他或可累及肌肉系统,而发生重症肌无力。 病人所以产生如此众多的症状或疾病,其病因还是认为与抗神经原自身抗体、血管闭塞及细胞活素效应等综合机制所致。 发生不同的疾病后,一方面通过临床检查;另一方面可选用各种辅助检查,诸如血清学、脑脊液、脑电图,CT、MRI(核磁共振)、SPECT、DSA等,可对神经系统的损害作出定位和定性方面的判断。一旦SLE病人产生神经精神性症状,病人也不必害怕,针对不同的情况,一方面调整激素的用量和加用其他对症性药物如有脑梗塞的可选用活血化瘀,抗血小板凝聚等药;有精神障碍的如情绪忧郁的可选用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情绪兴奋的可选用奋乃静,多虑平等;有癫痫的可用卡马西平,丙戌酸钠,安定等药;有运动障碍的如为舞蹈样动作的可用氟哌啶醇,震颤麻痹综合症的可用安坦或美多巴等药物;有脑功能不良的可选用脑复康、三乐喜、胞二磷胆碱、双益平等。 通过积极治疗各种神经精神性症状是可以得到控制、改善和恢复的。总的说来,只要及时识别SLE累及神经系统,并予以适当治疗,大多数患者预后良好。

法律链接:

《宪法》;

《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主题关键词标签(点击标签查看相关主题):大学  大学生  红斑狼疮  教育  拒之门外  为了